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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常见的、多发性财产犯罪,因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对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观点不一致,导致对犯罪定性存在分歧。本文以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主线,梳理、分析诈骗罪各构成要件的争议问题,以期对诈骗罪的司法实践有所提高和帮助。本文分为五个章节,分别从“诈骗罪的行为结构”、“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受骗人的认识错误”、“财产处分行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等多个角度对诈骗罪行为结构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论述,下面予以简要的介绍。第一章诈骗罪的行为结构。首先,笔者根据实际案例指出司法实务中对认定诈骗罪存在较大分歧,产生这种情况是因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存在不同观点,解决这一问题,应重新审视诈骗罪刑法理论,把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其次,笔者分析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几种观点,提出诈骗罪(既遂)的行为模式: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第二章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实质就是使受骗人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欺骗的内容可以分为就事实进行欺骗、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欺骗行为既可以是语言、文字的陈述,也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举动的虚假表示又可以分为明示的举动欺骗与默示的举动欺骗。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欺骗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第三章受骗人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概念是指受骗人因欺骗行为而产生处分财产的动机的错误。认识错误的主体应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为交易目的设计的智能化机械可以成为认识错误的主体。认识错误的内容是受骗人误认为其处分财产权利的条件成就。第四章财产处分行为。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受骗人;受骗人处分财产,是指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处分行为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应从客观面与主观面两个方面判断受骗人有无处分行为,客观面是转移财产的占有,主观面是转移财产占有的意识。第五章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财产的内容不仅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包括财产性利益。对作为诈骗罪成立要件的财产损害,应理解为是整体的或实质的财产损害,不能视为个别财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