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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权益,表现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似乎仅仅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我国,自1980年代初全国范围推进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经过1990年代后半期的第二轮承包,经过2002年颁发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法律确认,农民家庭对土地的均等承包权利,在没有外界重大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总体是有保障的。 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开放初期和中期一直“风平浪静”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在一些“增长极”周边区域,变得动荡起来,甚至“岌岌可危”。这种情况,近年更伴随着力度越来越大、地域越来越宽、覆盖领域越来越多(甚至包括农林牧渔业、生态休闲、新村建设)的“招商引资”,由沿海向内地,由南方向北方,由东北向关内,呈“梯度蔓延”之势,且越来越激起被侵占农民的抵御,也越来越被列作“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要求“着力解决”。 自2005年起,开始了对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参与式研究”。秉承“做出经验比总结经验更令人愉快”的理念,跟踪了山东、内蒙古、山西等中国北方省区若干宗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违法违规案件,并正实际推动着山东省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77.74亩基本农田被企业违法征占案,山东省沾化县下洼镇张王三村外出农民土地承包权被村干部剥夺案等案件的解决(本人连续2年深入案例发生地独立调查),从中得到了丰富而深刻的启示: 1、脱离了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根本,仅仅强调在集体内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足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2、足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其合理内涵应该是“合有”,而不是“总有”。 3、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场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往往是“总有”:将所有权主体理解为“法人”化的村委会,并实际运作成不受真正的产权主体——每个成员掌控的、异化的、独立的权力——这成为集体土地产权“虚置”被诟病,因此需要明晰、甚至干脆私有的最常见理由。 4、土地合有,即一定社区范围内的所有生存成员(直接耕作者)均等的、永不分割的对本社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享有的联合所有权。每个成员享有等额土地权益的前提是保持其成员(直接耕作者)身份;相应的,死亡成员名下土地的继承权仅限于同是拥有本社区成员权的继承人;在不影响长期投资激励的前提下,得定期调整土地以适应成员构成变动而维持生存成员均等享有土地所有权,让“耕者有其田”这个公平与效率高度统一的理想土地制度可持续。 5、这种含义的土地合有,优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地方,是避免了共有人请求分割处分,包括死亡继承、馈赠于非成员/非直接耕作者,在流动性强的现代社会,经过若干世代变动,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将演变为所有者与直接耕作者分离的租赁制度,从而让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地租”范畴“独立”出来。这种地租,不是由直接耕作者额外承担(在流动性不足的社会),就是由全社会农产品消费者额外承受(在流动性强的社会)。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合有土地制度让中国的农产品成本永远不包含“地租”成分——在土地资源稀缺、较优土地的有限性及由此引起的经营上的垄断将很难阻挡地租上升趋势。这将有效保持中国农产品的低成本、保持农产品所有下游产品和终极消费者生产、生活成本的低廉,从而保持中国农业和所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6、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有产权组成范围是村民小组。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村民小组合有产权制度,体现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法理精神,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或民事基本制度的精髓或灵魂。这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现状,也为历史所规定:当年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产权制度从饥荒中“析”出,又将中国从饥荒中救出。今天无视这一历史经验,必将重陷灾难! 7、自上而下行政约束侵害农民土地产权的强势集团的同时,更要有自下而上的来自农民的土地产权抗衡。需要“做实”土地的村民小组合有产权制度,构建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长效机制。 8、这需要乡村治理结构的改善,需要整体制度环境的改善。 本文结构及其内在逻辑是: 第1章,导论。从时隔10年的第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耕地面积急速下降数据,导出拥有92%耕地面积的农户,土地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土地问题已连续几年位居农村各类信访前列的现状,进而导出“脱离了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根本,仅仅强调在集体内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足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观点。 第2章,文献评述。围绕“如中国的亚洲小农国家,在现代发展阶段,理想的农地制度是怎样的”和“这种理想制度是如何出现、如何维护、又如何发展的”两大问题,纵深回顾了从西方古典经济学派至当代主流经济学家的各类农地制度理论,横向介绍了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和法学的相关学说,以此展示:真正经过了历史和实践检验的现代土地制度理论均认为,现代社会最理想的农地制度当属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不管这些理论如何在形式上是国有、私有、共有的,实质内容是都耕者有其田。然而,在今天具体的中国农业增长和农村发展挑战面前,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是如何出现、如何维护、又如何发展的?这个问题的明了,将决定人们对耕者有其田制度的接受程度,甚至接受与否。进而点明,直接生产者合有产权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制度最好的形式,这一尚未被关注及完善的理论,就是本文的施展空间。 第3章是本文的理论研究部分,论述我国当代耕者有其田制度的理论依据。本章不仅一般地讨论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与封建租佃制度相比的进步性、公平与效率的高度一致性,而且断定,发展之初工业化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外部索取因素导致的我国土地迅即“集体化”,仍然建立在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基础上;相应的,当外部索取因素消失,才毫无障碍地复归至耕者有其田制度;而这时的耕者有其田制度,已经不同于土改后的大陆,也不同于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传统型私有耕者有其田制度,它保留有“集体所有”形式,内含“合有”性质,农户主体平等,村民小组内部土地客体永不分割,土地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内容完全,对村民小组内新生劳动力无门槛开放、成员权力行使民主,旨在保持永久的耕者有其田,进而保持农产品的低成本和进城流动劳动力低要价,并实际规定进城固定劳动力的最低工资标准,保持中国农业乃至所有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持整个社会土地利用的低成本,保持中国的持续繁荣的农产基础,克服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城市病”。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亮色之一。并以解构海峡两岸、印度、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近年大宗农产品成本,解析成本中现实支付地租成本与自有土地机会成本,来证实上述理论。最后基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格局现实,指出,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不让农民拥有土地产权的制度,而是不让农民放弃土地产权的制度,私有产权未必比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更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尚未建立要素和产品都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格局,仍然处于或者坚持野蛮的原始积累的剥夺、掠夺方式,弱者的私有权只能成为权贵私有权的垫脚石。只有维持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而不承认私人所有,才能够让“达摩克斯”剑始终高悬于侵占者之顶,让他们永远不能落实从农民那里掠夺来的土地产权。从而为子孙后代的世世代代的耕者有其田保留条件。 第4章是本文的历史和现状研究部分。承接上一章新型耕者有其田的集体所有产权,讨论其常见的“委托—代理”困境,导出非村民小组合有产权不能避免的结论。本章利用17个班的714份课堂调查数据,展现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社会认知程度,进而显现这种基本产权几乎被所有人忽视的严酷现实,突显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所有权症结。同时,从现实正规制度失效,依赖于村社血缘、亲缘、地缘等非正规制度的部分替代,进一步展现村民小组合有土地产权的现实性。尤其是,通过梳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诞生和发展的历史,以发生在近50年前的大饥荒,警示漠视土地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灾难性后果。最后,解析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突显本文理解的法源依据,并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独特的评析,指出,经过8次审议施行的《物权法》,对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表述与宪法表述有实质性差异:“抬拉”国有产权,“压低”集体产权,将农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等同于非产权人使用国有土地。这样,实物形态的土地“拟国有化”,结果更便利于价值形态的土地增值的权贵私有化。同时,土地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是国家建设预留空间与农民利益保护的最大交集。最小范围的集体产权能够避免“当代人”合谋侵害子孙后代。 第5章,案例分析。深度剖析正在行进中的中国北方三个土地上访案例,活生生地展现,非村民小组合有不能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三个案例均首先取“白描”方式,为后文的提炼提供基础,也为后人的研究留下珍贵的“试管”资料。然后分别针对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两种土地违法行为及其结合,揭示村民小组合有土地产权制度缺失的症结。最后,将三个案例联系起来,提炼出村民小组合有土地产权得以存在和维护的共同理念、问题、要害和关键。 第6章,结论与建议。在土地问题上,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温家宝);在农民问题上,决不能轻忽土地因素,犯不可逆转的执政错误,遗恨千年;在农民的土地问题上,决不能容忍从耕者有其田为内涵的土地改革民主革命倒退,遗臭万年。做实农户土地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将为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制度性基础设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提供最重要的产权基础,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