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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六章。
第一章主要讨论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基础性问题。
首先,笔者指出无线电频谱是电磁波传输过程中振荡频率的集合,阐述了现行无线电频谱的划分制度、无线电频谱的用途和历史。
随后,笔者从传统民法的物的划分理论出发,将作为物的无线电频谱界定为动产、限制流通物、非消耗物、可分物、既得物。此后,笔者对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性质进行了探讨,由于无线电频谱使用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又由于无线电频谱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无线电频谱上设立的权利且它以使用、收益为主要目的,故笔者认为无线电频谱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最后,笔者对无线电频谱使用权与无线电频谱所有权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无线电频谱使用权是从无线电频谱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无线电频谱使用权是无线电频谱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同时,无线电频谱使用权亦是对无线电频谱所有权的限制。
分析无线电频谱使用权,从无线电频谱使用权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无线电频谱使用权对人的效力方面,笔者论述了无线电频谱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对无线电频谱使用权人享有的使用、收益权利进行了细致的论述。在论述无线电频谱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的同时,笔者亦对无线电频谱使用权人负有的义务进行了分析,指出无线电频谱使用权人负有缴纳频率占用费、按照核定用途使用频谱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得闲置频谱等义务。
在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时间效力方面,笔者指出了我国无线电频谱期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介绍西方国家无线电频谱期限制度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无线电频谱使用权期限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三章分析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变动。文章主要从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变动原因和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变动模式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在分析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变动原因时,笔者对我国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和收回制度进行了探讨,指出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介绍西方主要国家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设立、转让和抵押制度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分析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变动模式时,笔者针对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现状进行了探讨,就我国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变动模式究竟是采取债权形式主义,还是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四章探讨了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限制。文章首先指出无线电频谱使用权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并不是漫无边际的。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利的限制。随后,笔者在文中对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几种具体限制方式——权利存续时间的限制、无线电管制的限制以及他人享有的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限制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五章进一步探讨了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限制。笔者针对认知无线电技术研究近年来得到日益重视的社会现实,在文中对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在于帕累托改进理论和交往行为理论,提出应从使用的目的、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使用对无线电频谱使用权人占有的市场的影响三个方面综合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合理使用。最后,笔者指出,在各国都加紧进行认知无线电技术研究和应用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尽早建立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以使我国在该科技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六章探讨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保护。笔者从物权法的角度对无线电频谱使用权的保护进行了分析,对无线电频谱使用权人享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分别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