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间接证据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为了使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缺少直接证据的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为了更准确地查明犯罪、惩治犯罪分子,维护法律的尊严,就一定要重视间接证据在案件中的运用。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善于并且合理地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处理案件,对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间接证据的研究比较片面,大都未形成一定体系,特别是未将间接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从理论结合实证的角度进行系统分析。本文通过价值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找出间接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运用所存在的间题并提出相应合理和实际可行的解决对策。并且分别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间接证据的运用从理论和实证角度进行研究,希望对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务的间接证据运用走出困境有所帮助。同时,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迷信”科学证据、翻供、逻辑推理的缺失、间接证据独立定案困难、疑罪处理不当等现象的解决,从间接证据的角度给予一定的积极启示。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普遍存在“口供情结”和对科学证据过度信赖的现象。而侦查人员的“口供情结”极易导致刑讯逼供等司法错误的发生,科学证据具有潜在的较高错误率。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应当重视间接证据在案件侦查及证明当中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间接证据对口供等直接证据的补强作用,理性地对待科学证据,摒弃对科学证据过度“迷信”的思想,学会合理运用间接证据对科学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再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诉讼证据加以使用。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往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不知所措,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犯罪分子犯罪的主观方面。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中,检察人员遇到翻供现象的几率更大,犯罪主观方面是公诉人在指控犯罪时必须予以证明的对象。为此,无论翻供正当与否,公诉人都要合理、充分地运用间接证据来积极应对,学会运用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和推论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犯罪主观方面认定困难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缺乏运用间接证据独立定案的意识并且对于间接证据导致的“疑罪”处理不当。而间接证据对审判人员最终判决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既是作出有罪判决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进行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的利器。间接证据独立定案与“疑罪从无”原则相互促进、相互制约,防止审判人员在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有罪判决或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时走向任一极端。审判人员要合理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有罪判决,即使在遇到没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肯定性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但如果间接证据相当充分,能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并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审判人员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就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从而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审判人员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有效预防运用间接证据作出有罪判决而造成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间接证据的运用都非常重要,司法人员必须提高运用间接证据的意识和水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间接证据在各个阶段的运用过程并不是独立的,在刑事司法的三个阶段均可以互相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