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花呗”套现类案件的认定研究——以杜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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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者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然成为大众消费的新趋势、新常态。各家电商为刺激消费、拉升业绩,相继推出以透支为主要特点的消费信贷产品,如京东“白条”、苏宁“任性付”、蚂蚁“花呗”等(以下统称为“花呗”类产品)。“花呗”类产品的创新推出成功实现了拉动电商消费的初衷,有力助推了电商金融业绩持续攀升。然而,恰如信用卡套现一样,各种针对“花呗”类产品的套现行为亦随之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它们不仅冲击电商的资金安全,还存在破坏互联网金融秩序、诱发犯罪的潜在危险。因此,有必要对某些情节严重的“花呗”类套现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本文以杜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为例,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新涌现的“花呗”类套现行为所涉及的定罪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力求揭示“花呗”类金融工具的本质法律属性,同时对刑法上上下游犯罪中各行为人的刑事司法评价做出更为深入的剖析,以期能对今后相类似的“花呗”类套现案件的认定起到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第一部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该部分除了简要介绍了案件基本事实外,重点列明了三大主要争议焦点:一是“花呗”的定性,即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二是套现者贾某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是商家(中介人)杜某等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本案涉及的相关法理。判断套现者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键在于判断“花呗”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就一般属性而言,“花呗”是具有金融创新色彩的一种新型消费信贷产品;就刑法学属性而言,无论是基于刑法教义学维度的文义解释,还是基于处罚必要性的法理分析,“花呗”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判断套现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重点在于分析本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本案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之构成,应符合“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客观要件,且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第三部分是案件分析结论,探讨本案涉及的各行为人如何定罪处罚。对于套现者,重点探讨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最后得出本案套现者贾某构成普通诈骗罪,商家杜某不构成共犯。对于商家杜某等人,主要从主客观要件构成方面分析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本文创新性地将“花呗”套现的整个过程分解为两个过程,前半程为“用户与商家达成虚拟交易→蚂蚁小贷误以为消费行为真实存在→蚂蚁小贷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商家→商家获得信贷资金”,充当支付结算中介的是蚂蚁小贷;后半程为“商家获得信贷资金→商家扣除事先约定的手续费→将剩下的资金支付至用户的支付宝账户”,商家既是名义上的收款人,同时又是从事支付结算的中介商。据此,相对合理地将商家(中介人)的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中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主要探讨实践中应对“花呗”类新型犯罪的其他法律对策。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加速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务实方式使打击“花呗”类犯罪有法可依。此外,建议探索建立超越刑事司法的多层次法律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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