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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核心是对安全关照义务的理论分析。思路是: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论述了安全关照义务产生、发展及其形成原因,得出安全关照义务是法官造法的产物,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义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违反义务构成过错。安全关照义务的产生是私法社会化思潮的体现,也是学者、立法者、司法者互动的结果,它将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保护义务统一定义,形成统一的民事保护义务。最后,作者还指出了安全关照义务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本文共分六大部分: 导言部分。概要介绍了安全关照义务的语源流变、概念,并提出了研究本文的目的及意义。作者认为安全关照义务是指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的安全负有关怀,照顾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指出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别结合关系是产生安全关照义务的关键所在。安全关照义务源于德国侵权行为法,是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危险而产生的。基于类似生活,产生类似纠纷,需要类似的解决方法的实践需求,我国有引入安全关照义务的必要,这有助于减少现实生活中的危险事故的发生,并减少损失。促使经营者、生产者尽力改善其经营、生产环境。从而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改变我国缺少人文关怀,不重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局面。 第一部分论述了安全关照义务的流变。作者指出安全关照义务源于德国侵权行为法,是法官基于公平正义思想造法的产物。原指场所的所有人及经营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义务。后扩张到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之中并最终产生了安全关照义务。其产生的历史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就政治哲学来讲,是法律对个人自由的某种限制。是为了缓解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就经济哲学来讲,是对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反叛,是现代法律对人重新认识的结果。是法律注重对社会利益及弱势群体保护的结果。就伦理哲学来讲,安全关照义务的产生是基于人是社会中的人,人的行为都关乎社会利益,人与人之间需要信任而产生的。信任是安全关照义务产生的原因之一。同时安全关照义务的产生还是人权,特别是人权中的安全权的需要。最后,作者指出安全关照义务是人们对不作为的行为性逐步认识的结果。 第二部分是安全关照义务的比较法考察。作者指出各国基于自身的法律规定及法律文化的不同,以不同的方式形成了安全关照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得到了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目前各国大多未在法典之中规定安全义务。作者指出,安全关照义务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之中只有零星规定,并未形成一般性的安全关照义务,鉴于我国目前危险事故不断增多的状况,我国有引入安全关照义务的必要,并应纳入未来的民法典之中。安全关照义务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来。 第三部分是安全关照义务的理论分析。作者指出安全关照义务是不作为侵权的义务来源之一。但随着安全关照义务的发展,其已超出了原来的适用范围,不但适用于不作为侵权还适用于作为侵权,也可以用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是一种普遍性的民事保护义务,它统辖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保护性义务,是它们的统一。安全关照义务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其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其和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所差异。如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安全关照义务,还需要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别的结合关系。否则不会有安全关照义务的产生。其义务内容主要是对自己管理的人或物的管理控制义务,也包括进入义务人控制范围内的第三人。以此来防止义务人给自己管理的人或其他与义务人有关联的人带来危险。 第四部分是安全关照义务的判断标准与具体适用的领域。作者指出并非任何人都负有安全关照义务。安全关照义务的权利人必须与义务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别结合关系。这种特别结合关系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安全关照义务的前提。作者指出可以借用英美法系的特殊关系理论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上述的特别结合关系,并指出了几种具体判断标准如信托关系、商业关系等等。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作者还列举了安全关照义务的几种具体适用领域。 第五部分是结论部分。作者再次论述了我国引入了安全关照义务的必要性,指出安全关照义务的引入可以保护、照顾广大弱势群体,体现现代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并指出损害是在第三人介入而产生的情况下,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而不是补充责任。让他们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促使义务注重对环境安全的改善。总之,安全关照义务是对充满危险的现代社会的反动,是对向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宗旨的私法体制的反叛,是对宪法保障人民之基本生存权及个人价值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