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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处理,推进繁简分流层次化、精细化、体系化,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效率、公正和和谐三重价值目标。效率价值具有优先性地位,体现在繁简分流的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体系、审判程序的简化、诉讼期限缩短三个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价值体现在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充分表达与尊重、量刑依法协商从宽、法院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审查、被追诉人上诉权和反悔权的保障四个方面;其以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被追诉人的社会调查评估、被害方的权益保护和未成年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提升息诉服判的效果,体现和谐价值。自2016年试点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在制度基本架构上初成体系。通过试点情况显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在刑事诉讼效率、从宽处罚效果、律师辩护率、息诉服判效果等方面已有初步成效。然而,实然状态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庭审实质化、审级制度、值班律师全覆盖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困境,这些实践难点严重阻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效率、公正以及和谐等方面的价值追求。首先,庭审实质化中刑事庭审程序的复杂程序、要求定罪量刑在法庭完成、发挥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三个方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矛盾;其次审级制度中刑事上诉审主要针对一审中的事实和法律错误进行纠正和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之间存在冲突;最后,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且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辩护空间及辩护意义被无情限缩,法律援助律师无论是在专业水平还是工作态度上,都无法切实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针对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现状,该制度应当从审查机制、审理对象、值班律师制度以及强制措施的适用四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机制、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为法院的审理对象、值班律师类型化划分、加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才能有效应对上述问题,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