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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是一个在社会中引起广泛影响的问题。但我国学者对此的研究却显得滞后,不能系统深入的解答这一问题。本文将力图从多个角度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实践中降低刑事责任的呼吁做出理性而全面的回答,使所学能服务于社会。
论文第一部分的主旨为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下的刑事责任年龄考察。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视野中考察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发现刑事责任年龄刚好可以体现三大法系的性格,即中华法系的伦理法性格、大陆法系的理性法性格与英美法系的经验法性格。而更难得的是,即使以今人的眼光审视,唐律中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仍是具有相当合理性的、在理论上可以自圆其说甚至体现了一些刑罚谦抑思想的学说,古代立法者的朴素智慧仍有值得今人仔细体会之处。
论文第二部分首先讨论了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犯罪构成模式中的上位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接着讨论了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犯罪构成模式中的地位与影响。作者分别考察了前苏联平面整合模式中的责任年龄、德日三元递进模式中的责任年龄与美国犯罪构成双层模式中的责任年龄。三种模式下刑事责任年龄所处的地位是迥然不同的,前苏联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病,特别是其理论和实践不能包容儿童犯罪,造成了对缺乏主体要件的准犯罪行为在研究与应对上的真空地带。
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与柔性分析。刑事责任年龄被认为是我国刑法中最为刚性的规定,不允许出现任何例外,这也使得它被认为是一个没有理论深度的问题。但德国却曾经出现为健康的公众情感突破刑事责任年龄的特例。此外,一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柔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赋予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去判定一定年龄幅度内的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现代许多国家在司法中越来越关注行为人的心理年龄而非生理年龄,以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作为是否要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标准,以克服以生理年龄决定是否承担责任的僵硬性。这些理论和实践给我们带来丰盛的思考。
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对现有刑事责任年龄的理性思考。尽管媒体和公众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降低所要面临的阻力确实存在。为了使现有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最大的合理性,立法者必须尽快完善与刑事责任年龄配套的保安处分、教育处分制度,并且应以系统工程最大限度预防少年儿童犯罪。
论文最后一部分对实践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作了理性而全面的回应。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处在历史进程中的问题,它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变迁不断做出调整。结合少年儿童生理与情感早熟、恶性犯罪高发的实证研究与社会转型期的种种事实,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之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场进行源头根治,形成刑罚与前科消灭之间的良性互动,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必须考虑的另外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