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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大力开展,大量农村土地面临着征收征用,各地出现诸多骗取征地补偿费的现象。在此类案件中,较为多见的是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征地工作组的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村民骗取征地补偿费。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理解不同,因此对认定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被政府调派到征地工作组承担协助核实指认土地边界、丈量土地和附属物以及制作土地数量表格等工作过程中,骗取征地补偿费行为出现较大差异。我国荒地资源丰富,为了充分利用资源,缓解农耕地利用过度的困境,有部分农民自行开荒耕种经济作物以获取额外收益。在开荒耕种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情形下,对于开荒者申报领取征地补偿费是否具有违法性存在争议。本文以黄某诈骗案为例,探讨村委会主任黄某在协助征地工作组核实指认土地边界、丈量土地及附属物等工作中,将自行开荒耕种的权属不属于本村民小组、不是其承包地的土地指认为权属于本村民小组、是其承包地,申报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行为的定性问题,并对农村荒地权属、征地补偿费规定和如何预防征地补偿领域犯罪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包含本案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以及争议焦点。控辩审三方在案件定性上均存在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认定黄某将自行开荒耕种的土地指认为自己的承包地进而申报领取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无罪还是诈骗罪。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理论界定,主要从职务、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展开,剖析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差异。其次,从农村荒地权属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规定和实践情况三个方面,确定开荒地的征地补偿费归属。最后,从诈骗行为、因果关系两个方面着手,认定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以及明确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的含义,得出即使案件中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无法完全否定行为人需承担由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结论。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根据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黄某将自行开荒耕种的权属不属于本村民小组、不是其承包地的土地指认为权属于本村民小组、是其承包地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贪污罪;黄某申领自垦荒地补偿费行为具有违法性;黄某将自行开荒耕种的权属不属于本村民小组、不是其承包地的土地指认为权属于本村民小组、是其承包地进而申报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黄某出于非法占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意图实施欺骗行为,主客观相一致,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上文相关法理分析与本案的结论,得出需准确界分骗取型贪污罪和诈骗罪、预防征地补偿领域犯罪等研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