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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辩护制度属于辩护制度的一种,是辩护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所产生的一种辩护制度。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公民权利的保障逐渐扩展到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不再以追究被告人罪行为单一目的,而是追求以“看得见的正义”去推行整个刑事程序。强制辩护制度正是应此需要而产生,它以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为表现形式,以强化被告人的辩护权来增强辩护方的实力为具体手段,最终实现诉讼公开化、控辩方平等武装、程序的民主、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等目的,尽可能达到刑事诉讼公平、正义、效率等刑事诉讼价值,并平衡各项价值,实现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为此,以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无理侵犯、程序民主和程序正义、平等武装以及诉讼效率等司法原则,国际社会各国和地区普遍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强制辩护制度。本文运用了文献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比较研究方法等,阐述了强制辩护的相关概念,强制辩护的产生和发展。本文在介绍国际公约中关于强制辩护的有关规定的同时,比较研究代表性国家的强制辩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并分析我国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在此基础上展开再我国完善强制辩护制度的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强制辩护的基本概念及其性质进行阐述和分析。首先明确了强制辩护是辩护的一部分,并且是辩护权发展的结果,随着辩护权的发展而发展。在比较分析各家对于强制辩护概念的理解上,指出将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强制辩护的定义为,强制辩护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经辩护人辩护该案件结果无效的一种辩护制度。它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律师参与诉讼不仅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而且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本文进一步把强制辩护与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强制辩护的外延和内涵,并指出其在辩护中的作用和地位。第二部分对于强制辩护的理论依据进行深入的探讨,明晰强制辩护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强制辩护的主要理论依据有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无理侵犯、程序民主和程序正义、平等武装和诉讼效率。现代法治理念对于基本人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则表现为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得以保全。被追诉人在此领域也应受到作为人而应当受到的待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无理侵犯。而刑事诉讼国家机关介入的天然性使得刑事诉讼结构不具有其诉讼结构所应当具有的控辩平等、法官中立等特点。因此,为了保护被迫人权利,实现控辩平等,就必须平等武装。强制辩护制度中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强制性使得平等武装程序化,规则化,保障了程序正义和公平,并且减少和防止错案冤案以及刑讯逼供等侵犯被迫诉人人身权利等现象的发生。案件减少了上诉和申诉的程序,司法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减少了额外的浪费情形,效率原则在此也得以体现。第三部分在国际视野下,介绍国际条约文件中有关强制辩护的各项原则性规定,同时选取德、日、美三个代表性国家的强制辩护制度进行立法和司法对比,分析总结出强制辩护制度的设置既要符合强制辩护本身性质和特点,也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一些修正,并提供了这些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度模式和特色以作参考。第四部分将视角对准我国现行辩护制度,介绍了我国辩护权发展现状,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希望通过在我国确立强制辩护制度对现存的问题加以解决。本文提出了强制辩护制度完善的思路及具体内容,试图提供一些具体设计上的建议,并指出强制辩护制度的设置还应该考虑配套制度,主要是修正和完善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以减少强制辩护制度执行的困难,增强该制度实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