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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轨下的中国社会,劳动争议发生频率高,而传统制度的治理效率低下。由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失,劳动争议双方需以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来争取自身权益。然而在标的额度相对不大的情况下,这种方式的执行成本相对过高,由此存在争议的追责率低、裁决或判决执行率低的问题。传统制度存在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解决这一问题有几种路径,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其中一种创新路径,由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组织条件,随之产生。政府成为这一制度的推动者,将已有的从事劳动争议调解的社区机构制度化和合法化,由这一组织承担具有非营利性质的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由于社区志愿调解员、政府、劳动争议双方、公众在新制度下都获得比原有制度更高的收益,新制度的同意一致度高,得以维持。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本质是社区治理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产生于经济转轨和城市化过程中的社区,能较好地利用社区资源,与社区内部规则相吻合,因而成为劳动争议各方利益的平衡机制,降低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解决了传统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下等问题,缓解了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压力,是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种制度安排,是原有制度的重要补充。中山市劳动争议社区治理制度是一个典型的社区治理案例。它的实施机构是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组成,具有非营利性质。新制度的运行缓解了中山市劳动争议的治理压力。类似的劳动关系社区治理的实践也发生在杭州市、宜宾市、安康市、上海市等地。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关系社区治理的侧重点和相应的治理机构也有所差别,但是它们都是在政府治理和市场治理之外的一种尝试。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社区治理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如中国香港、英国、美国等,这些地区或国家的社区治理模式、方法和组织架构等代表社区治理的发展趋势,值得借鉴。劳动争议社区治理的制度创新才刚起步,完善该制度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明确政府角色,保持治理机构灵活独立的优势;克服“志愿失灵”,提高治理机构的组织效率;探索适合“松散关系”社区的调解基础,以应对区域化的挑战;发挥新制度正的外部性,节约中国社会总的制度创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