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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的全称为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英文缩写。在我国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推进公共事业建设的新型模式,其实际意义在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吸引私人投资主体参与公共事业的建设,并达到使政府的行政职能多元化、公共事业发展最优化的价值追求。PPP在中国经历初步引入——普遍适用——法治化三个阶段,特别是2013年底,PPP法律规范和监管机构的制定和建设被提上日程,国家注重PPP理论基础和法律制度的上层建筑设计,2014年被称为中国PPP模式的元年。回首过去,PPP在中国已有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其真正开始本土化则发生在跨世纪的关键阶段,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改革一并进行。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可否认,PPP在中国获得不小的成功,政府在PPP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PPP的外来性、国际化及其自身独有特点,PPP在中国的实践步伐已经远远先于作为发展基础的理论研究,特别是PPP的跨领域性使得在PPP的理论研究中,将重点放在投融资方面和经济发展方面,而忽略了政府在PPP模式中扮演的角色及其所发挥的作用,忽视了政府与多方主体在PPP运行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效果。在当代社会,PPP的实践由“摸着石头过河”到如今大步流星的前进速度,使得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的步伐,失败的PPP案例屡见不鲜,无论是由于政府信用的缺失抑或是私营主体的违约而导致PPP项目的失败,究其根本,是由于本土化的PPP缺乏一套成熟、完善的法律机制。笔者翻阅近年来PPP失败的案例发现,PPP内部法律关系的不明晰、政府承诺的信用问题、经营权滥用问题、监管力度弱小等常常导致各方主体产生矛盾和纠纷,而这往往是PPP失败的关键因素。另外,基于PPP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无法找到对应的救济途径,对PPP合同的性质没有统一定位,多方主体对PPP的认识不同,均是影响PPP运行的因素。总而言之,立法缺失、救济无门、政府信用低和监管力度弱是PPP发展的极大障碍,且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本文旨在立意于行政法学以及相关法学理论角度探讨PPP模式运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国内外PPP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状况的利弊,结合我国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定以及PPP实际运行状况,针对问题提出初步的完善建议,以期对于弥补现今PPP法学视角之缺憾,推动PPP实践发展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基于此,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本文论述角度创新。由于在PPP的理论分析中,立足于法学视野的理论分析十分鲜见,分析PPP中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著述与研究屈指可数,可以想见不仅仅是PPP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其实践的步伐,PPP法学视角的研究更为PPP理论研究的一大缺憾;第二,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提高法律位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将PPP特定规范纳入现有法律规范之内加以规定,是解决当前PPP法律规范繁杂冗长、相互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第三,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PPP虽然是一种合作,但其内涵仍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就PPP协议而言,笔者认为其混合属性是当下为PPP协议定位的最佳法律依据;第四,从救济途径来看,通过分析PPP在法律关系中的定位以及PPP协议的法律属性,有关PPP的司法救济途径则更易于找寻其法律依据,特别是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为该问题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解决路径。本文虽颇具新意,却仍存在些许不足。因PPP的本土化发展历程并不深远,且真正可称之为规范的PPP也仅发生于近几年,故而笔者可参考研究的案例并不丰富。囿于笔者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深入PPP模式中亲身感受PPP发展所遇困境与其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故而理论层面分析较多,未能与PPP实际运行状况十分契合。另外,本文旨在从行政法与相关法理范围研究该问题,故涉及到的行政法理论问题较多,其内容或许较为宽泛,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