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权作为历时性概念,时代不同、空间不同,呈现出的样态殊异。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人类的进步,20世纪中期以来,互联网空间正逐渐成为人类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这个纷繁复杂又混乱无序的互联网时代,明晰互联网人权的范畴既是人权“历史性”的内在需求,也是互联网空间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法治既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价值,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通过法治保障人权是文明、法治、民主社会的必然选择。如何通过司法保障互联网空间的人权成为新时代不可回避的议题。 本文以互联网空间内人权的司法保障为研究对象,以表达自由为中心,通过对具体司法案例的分析,冀图梳理出司法对于互联网空间表达自由的一般规律,进而总结司法保障互联网人权的一般原则。 第一部分从理论之维阐释了“互联网人权”概念。首先,概述“天赋人权”理论的发展过程,论述人权从“应然人权”到“实然人权”的过渡过程;其次,通过简述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思想,论述人权具有历史性、发展性和相对性的特征;再次,简述我国人权观念的传统文化基础;最后,论述互联网人权概念,即互联网人权为公民在使用互联网中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部分是本文的基础理论。 第二部分从实践之维分析了互联网时代人权司法保障的现状。以互联网表达自由的规制与保障为例。首先,厘清表达自由概念的内涵,分析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其次,通过对互联网表达侵害名誉权的案件裁判文书为对象进行研究,分析司法实践中侵权人难以确定、侵权内容的确定原则主观性强等难点;再次,通过对互联网表达自由损害案件为对象进行研究,讨论应对因“互联网诽谤”、“互联网删帖”对公民互联网表达自由造成侵害的保障对策。 第三部分基于司法案件裁判现状的思考,以互联网表达自由为例,探讨了互联网空间权利规制与保障间的平衡。首先,阐述对互联网表达自由进行保障的法理依据;其次阐述对互联网表达自由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最后通过论述“协商权利论”相比“绝对权利论”和“权利平衡论”在互联网时代规制与保障权利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的优势及特点。 第四部分对完善互联网时代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路分析。通过对前文论述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应注重人权的普遍性与互联网特性相统一;注重人权司法保障与立法保障、行政保障相统一;注重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相统一。 本文从互联网人权的一般理论出发,结合一些典型案件,厘清互联网时代人权的内涵与边界,就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出建议。互联网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部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更是一项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互联网不仅给国家治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也给公民网络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治理的现代化及互联网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也必将推动法治中国向更加民主、和谐的方向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