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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双重治理关系权衡的角度研究股权集中条件下的公司治理问题。其基本立论是:双重治理关系的权衡实质上就是大股东监督效应和侵占效应之间的权衡,而这种权衡具体则体现在对大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选择上。因此公司治理问题的本质就是通过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权衡选择来激励大股东的监督效应,同时抑制大股东的侵占效应。
国内外的众多研究都表明,所有权集中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公司股权结构的主导形态。而在股权集中的治理模式下,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不再仅仅是传统的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还包括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代理问题。但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大多都是分别分析这两类治理关系,或者只强调对大股东侵占的治理而完全忽视了对大股东监督效应的分析,或者直接将大股东的监督作用视为股权集中的前提。这种单一治理关系分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无法分析两类治理关系之间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的依存性,因而决定了其无法清楚地刻画大股东治理在整个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其所提出的治理对策也缺乏现实针对性。另外双重治理分析对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改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中不仅有“所有者缺位”所导致的对管理层监督不足的问题,同时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占小股东权益的现象也广泛存在。这也决定了我们在股权比较集中的条件下,必须寻求改善大股东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机制运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有鉴于此,本文在双重治理关系的框架内分析大股东治理问题,并根据两类治理关系之间的权衡对公司治理理论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给出了全新的诠释。本论文主要完成了以下几方面的研究工作:
(1)在以双重治理关系为主线对大股东治理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加以述评的基础上,本文讨论了外生的股权结构对治理关系的决定性影响,进而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下的双重治理关系加以简要说明,并从双重治理关系之间的相关性以及治理机制的双重性两方面说明了对双重治理关系进行权衡分析的必要性。进而,我们构建了双重治理权衡分析的总体框架,即股权集中决定了双重治理关系的本质就是大股东的监督效应和侵占效应的相互影响,而双重治理关系的权衡直接决定了治理机制的适应性,治理机制的适应性进而影响企业绩效。并且,为了通过董事会结构考察双重治理关系的权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本文也分析了董事会结构影响企业绩效的具体机制。
(2)本文分别探讨了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监督效应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侵占效应。首先讨论了传统单一治理关系下股东与管理层的治理冲突,并通过模型分析了双重治理关系中大股东对管理层监督的有效性,大股东持股的集中可以解决监督的外部性问题,而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存在也为大股东监督提供了额外的激励。其次,本文也通过模型论证是由于大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从企业中获利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二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一冲突集中表现为大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上。并分析了对大股东侵占相应治理机制,以及董事会治理对大股东侵占效应的制约作用,在此基础上重点讨论了董事会结构与大股东侵占之间的相互关系。
(3)本文通过数理模型说明,大股东控制权私人收益在两类治理关系中的双重作用决定了双重治理之间的权衡关系。大股东之所以有对管理层监督的动因(或激励)在于其除了可按照持股比例获得正常的投资收益外,还能够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但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治理关系中,控制权私人收益却是大股东侵占效应的来源。企业价值(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要求既发挥大股东的监督效应又要控制大股东的侵占效应,因此就必须对双重治理关系加以权衡。其次,对双重治理关系的权衡也决定了相应的治理机制在效率上的差异性。由于这种双重治理的权衡是由治理关系内生决定的,所以对其的治理也必须通过治理主体之间的内部的利益博弈机制来实现。在此基础上,我们也通过模型说明了法律保护(外部治理)和股权制衡(内部治理)两种典型的治理机制对于双重治理权衡的影响。进而,我们也简单描述了由双重治理的权衡关系所决定的最优的股权结构。
(4)本文在“双重治理关系——董事会结构——企业绩效”的分析框架内,对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与绩效的实证研究,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监控和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双重作用。根据前文对双重治理权衡关系的分析,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特征,提出一系列假设,在充分考虑国外的研究以及国内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