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车库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定之适用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weiwen2100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开发商出卖住宅小区内停车位导致业主的停车利益受损,由这一原因引发的诉讼是法律界始终关注的焦点之一。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找到的案件数量可以看出,这类纠纷正呈现快速上涨的趋势。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开发商与非购房人之间的协议效力,法院有时会给出截然相反的裁判。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判决原因在于两方面:第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业主需要”具体是指什么。对于业主之间对某一停车位有相同需要时如何解决。第二,裁判者对于“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一条文规范的性质及内容理解上产生分歧。本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导入相关案例,提出研究的问题:“业主需要”具体是什么?应当满足业主需要的标准是什么?作为投资方的开发商与非住宅业主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包括城市住宅小区中,哪些车位属于满足业主需要的范围。车位车库物权归属的一般理论。第三部分介绍对于满足业主需要的认定及适用标准。主要包括:如何正确理解业主的需要。业主之间对某一停车位有相同需要的解决办法。以配置比例为准判断满足业主需要的合理性。本文第四部分介绍违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定签订的合同效力。主要包括: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区分。争议条款的规范性质。开发商与非业主签订处分配置比例内车位的合同效力。第五部分介绍业主享有的救济权利。主要包括:享有救济权利的主体范围。权利主体可以提出何种诉讼请求,以及取回车位的分配方式。
其他文献
面对世间纷至沓来的风险,法律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反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处理模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始终呈现出非均衡的发展态势,由于城乡发展差距逐渐扩大,既影响社会公平,又制约经济
随着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给人们的价值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改变,医德状况成为当前人们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医
基于对生产领域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刑法拷问,笔者尝试提出将刑法的干预阶段提前,在责任事故型犯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笔者首先对域内外学者对于过失危险理论肯定和否定的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