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作为犯罪之义务来源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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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学理论争议比较多的问题之一,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应是争议的焦点和难点。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进行阐释。作为义务来源作为认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依据,在整个不作为犯罪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其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深入研究作为义务来源,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本文围绕作为义务来源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见危不救这一社会热点争议问题做出了探讨,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作为犯罪理论有所帮助,对于司法实践认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有所裨益。本文整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一些基本问题:刑法上作为义务的概念及特征、作为义务来源的概念、地位以及理论演变。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的种类。其来源有四种。其中,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其它法律法规要有明文规定;第二,刑法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规定或认可为犯罪。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的认定要注意对“职务”或“业务”的范围的解释,义务的时限以及义务的范围等方面的准确把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主要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较为复杂,在认定中要注意先行行为产生的条件。第三部分主要探析了学界对增设见危不救罪的争议并对其进行了评析。文章认为,见危不救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目前形势下道德调整已经力不从心,故应由法律加以规制,并具体阐述了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理由,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具体设计进行了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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