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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普遍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而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为了暖和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程序,各国不断的健全劳动法律,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者权利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和非司法救济。
中蒙两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各有特色。目前在中国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立法中,除了《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处理专章规定之外,为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明确并保障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蒙古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法是《劳动法》中劳动争议处理专章的规定,其规定为原则性,因此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不断出现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律的需求。
各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制度是已普遍建立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作为最普遍和基本的制度;而劳动诉讼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最有效、权威的方式。
在蒙古国,根据劳动争议的分类,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动仲裁程序适用于集体争议上,而个别争议不允许适用劳动仲裁。大部分个别争议直接适用劳动诉讼,集体争议应适用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才可以向法院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在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作为诉讼前的法定必经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在中蒙两国的处理劳动争议制度中也占有重要位置。
目前在蒙古国,研究国外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制度的文章比较少,而对中蒙两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文章,则更是少不可见。
本文主要以中蒙两国的现行劳动仲裁和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制度构建和机构的设置等方面进行比较。并通过比较来发现两国的仲裁及诉讼制度上的差异及优势,相互吸取和借鉴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