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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关于“非遗”的立法也日趋完善,上至宪法法律,下至地方性法规,无不体现着对“非遗”保护的日益重视。然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以及“非遗”固有的地域性等特点却导致国家法在其保护过程中并不能达到面面俱到的效果,甚至根本无法渗入一些相对封闭的地区进行社会秩序的规范;另外,我国长期以来忽视对本土民间法探索的事实导致当前的国家立法与“非遗”保护的现实需求之间产生了许多不相适应的后果。为弥补国家法在“非遗”保护中的局限性,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文章结合案例剖析了我国当前国家法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并在此前提下详细分析了民间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能性、适宜性及现实性。通过上述研究认为,国家法秩序之外的民间法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对民间法功能的关注和重视,发挥其对国家法的补充和修正作用。文章通过进一步研究民间法参与“非遗”保护的困境,从明确民间法的定位,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引入民间法合理成分,加强民间法自身的完善及学术界的研究等方面入手探讨了其在我国“非遗”保护中的适用思路,从而拓宽了我国“非遗”保护的研究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