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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下承租人指示权是出租人授予的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就船舶营运向船长和船员发出相关命令和指示的权利。船长和船员对承租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指示负有听从义务。因定期租船合同自身的特点,在租期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责船舶的两个主要方面,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航行和管理,而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船舶的双重控制势必会产生双方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清以及船舶营运中产生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在对承租人指示权范围进行必要界定的基础上,主要研究船长在执行承租人指示过程中产生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通过研究船长、出租人及承租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运用因果关系及损害赔偿等相关理论分析责任划分问题,以期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合理公平的划分损失责任。本文分为四章。主要通过对英国法下相关判例,中国法下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期租租约范本具体条款规定的研究,以法律理论为依据,结合实践中判例的观点,对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就责任承担问题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及确定责任承担时应考量的因素做出总结,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法下承租人指示权的规定不完善处提出建议。第一章主要是对定期承租人指示权进行介绍。分别从法律层面及合同层面对承租人指示权包含的内容进行界定并对能够代表承租人做出指示的主体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定期承租人与光船承租人的权利比较角度研究规定承租人指示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为下文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提供依据。第二章是对承租人行使指示权所产生的责任分析。对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确定的。但承租人行使指示权所产生的损失,因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指示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行为,在承租人未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受损权益。本章通过介绍英国法下默示条款制度,分析英国法下对出租人索赔权的认定及限制出租人索赔权的相关因素。同时对我国法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在我国法下赋予出租人索赔权的必要性及应遵循的理论。第三章是对承租人指示不当造成损失的情况进行分析。承租人无权做出不当指示且船长有权拒绝执行的权利。但实践中,船长往往会执行承租人的不当指示,船长执行的行为势必对承租人指示性质的认定以及对损失结果产生影响,本章将运用因果关系理论对因承租人指示不当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承租人指示权受阻产生责任的研究。船舶营运过程中,承租人做出的指示能够被顺利执行受到指示本身明确、船长的协助、客观条件的允许等多因素影响。本章将结合上述因素对承租人指示权受阻的原因进行划分并确定因受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同时对指示权受阻的救济方式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