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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扶养一直担负着对亲属中的“弱者”给予保障的重要角色,扶养制度是“弱者”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家庭则是亲属扶养的结构载体。因此,国家必须制定有关的法律,调整亲属间扶养关系。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对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兄弟姐妹,子妇翁婿,祖父母孙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的规定很不具体,也不完善,需要加以研究完善。解放以来,我国借鉴前苏联的立法,将我国的婚姻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立法规定,在《婚姻法》中确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平等互助的扶养关系。关于亲属扶养,立法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称之为广义的立法例,把扶养界定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另一种为狭义的立法例,把扶养仅界定为同辈间的相互供养和互助的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文章先从亲属与亲属关系开始,论述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为亲属扶养的基础。我国没有统一的亲属法,对何为亲属,何为有法律扶养意义上的亲属,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要求我们从亲属范围上界定亲属扶养的范围。文章的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要内容,对亲属扶养的主体范围和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生效条件、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了论述,亲属扶养是亲属的本质属性,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法律扶养义务,从而扶养关系的生效条件和扶养关系的内容也都不一样。文章的第三部分概述了亲属扶养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国外亲属扶养制度概况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亲属扶养的规定。国外的亲属立法比较全面完善,可以借鉴。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亲属立法的若干建议,包括建立我国的家庭制度、确定亲属扶养的基本扶养范围和扶养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