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型盗窃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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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作为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不法行为,发案率高,抓获率低,严重影响着社会公共秩序。扒窃作为盗窃罪新增罪状之一被《刑法修正案(八)》纳入刑法规制,凸显我国打击扒窃的坚定决心。然而扒窃入罪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扒窃行为,扒窃型盗窃罪的成立标准是什么,扒窃与盗窃罪其他行为方式之间的关系如何厘清等等,不断出现的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司法实践,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打击扒窃的力度。鉴于此,本文在违法的二元论立场上对扒窃进行深入剖析,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上分析扒窃入罪的正当性,在刑法第13条但书的指导下,对扒窃进行限缩解释,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明确扒窃的入罪标准,希望能借此解决扒窃在实务界中遇到的各种困境。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具体阐述扒窃型盗窃罪的立法基础。以扒窃入罪之前的立法争议作为切入点,具体分析肯定说和否定说两方观点,归纳总结出扒窃入罪的立法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指出将扒窃写入刑法是基于对我国国情、民众观念、犯罪情况等具体因素考虑的,在阐述立法理论依据时,提出行为无价值论是扒窃入罪的立法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与普通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的对比,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成立要件,即扒窃的场所、扒窃的对象、扒窃的行为方式进行了详细解读。首先,明确扒窃内涵的两大限定词是“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鉴于此,成罪的扒窃必须在公共场所进行,且对公共场所的人数不作限定;其次,只有受害人贴身携带且紧密占有的财物才是扒窃行为的对象,排除了受害人的身旁搁置物。文章的第三部分旨在厘清扒窃型盗窃罪和盗窃罪其他行为方式的关系。首先将扒窃型盗窃罪与数额型盗窃罪、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进行逐一对比,分析它们的关系和不同,从而对扒窃型盗窃罪有更明晰的认知。然后提出扒窃型盗窃罪是独立于其他四种罪状具有平等地位的盗窃罪行为方式,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竞合,在处理竞合状态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于违法的二元论立场,厘清扒窃之本质,走出司法困扰。第四部分阐述扒窃型盗窃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具体分析扒窃行为在从准备实施到着手实施再到实施完成产生的各个阶段中,行为人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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