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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许经营作为一种低成本、高速度、智慧型的扩张手段和经营方式,被誉为:“迄今为止最成功的营销模式”。不仅为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和回报,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生活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根据加入WTO时承诺的减让表,我国于2004年12月11日全面取消对特许经营的限制,为国际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机会。中国将成为发展最快、市场空间最大、也是投资者和国外特许经营者最关注的市场。 特许经营发展迅猛,但是有关国际特许经营的理论和研究相对滞后,影响了特许经营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特许人的责任是合理解决特许纠纷,促进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合理界定特许人相关责任,不仅有利于护投资者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且从长远看能有效规避特许经营风险,促进特许事业的长期发展。但是我国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不完善,特许人责任制度的缺失,阻碍了特许经营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在分析国际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相关的立法和案例,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探讨了特许人均责任,并针对我国的现状对我国特许人责任制度构建原则、立法模式和内容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多字。 第一部分:国际特许经营概述。这一部分从国际特许经营的定义、分类及法律关系三个方面介绍了国际特许经营相关知识。明晰国际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讨论特许人责任的基石,明确国际特许经营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探讨特许人责任体系的前提。因此,这部分以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国际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国际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对内责任。按照对象不同的标准,特许人对内责任又分为特许人对潜在受许人的责任及对受许人的责任。由于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潜在受许人经常陷入特许陷阱,在缔约过程中,特许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潜在受许人信赖利益受损,特许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特许人违反披露真实信息义务而承担责任是特许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特许人对潜在受许人承担责任最杨心的内容。这部分参考美国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分别从表现形式、主体、内容、处罚等方面详细地探讨了特许人对潜在受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