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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重要的专利保护利益平衡机制,是促进专利技术转移和传播的重要手段,以及实现与专利技术有关的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从专利强制许可的历史发展来看,专利权最初是一种由国王或封建领主所恩赐的封建特权,而强制许可的前身则是专利撤销制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是对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国际协调。此后的多哈宣言、2003年总理事会决议和2005年TRIPS协定第三十一条修正案也体现了通过专利强制许可促进技术转移的要求。在国内法层面,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具有各自特色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适用于涉及专利权的技术交易。专利制度能够发挥促进技术转移的作用,主要是由于其能够产生减少技术交易成本的作用,而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则是由于在某些领域无法起到减少交易成本作用,反而突显其独占性对于竞争关系带来的危害。专利强制许可在进一步减少交易成木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以此为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是有效实施强制许可的关键。同时在与国际贸易密切联系的背景下,该制度对于实现专利制度价值取向由保护私人权利到实现社会价值的转变起到推动作用。专利强制许为消除国际技术贸易及同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障碍提供有力支持,特别是克服同技术标准有关的技术壁垒所造成的交易成本过高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技术标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而技术标准的专利化倾向使得其促进技术贸易的功能受到限制。各个标准化组织已经制定了专利政策加以应对,各国法律对于技术标准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和专利问题加以规制,并在适当时候引入强制许可作为救济措施。与技术标准有关的强制许可主要体现在防止欺诈行为、反垄断法救济和防止专利阻遏行为等方面。而在实施与标准有关的强制许可中,应当着重解决明确专利权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确立专利政策中的事先协商原则、明确专利权人退出标准化组织后的有关义务,以及有效解决技术标准中的强制许可费问题。专利权对于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在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和新药开发的同时也对于研究工具的利用和药品的传播和可获得性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可能会增加研究工具技术转移和医药技术转移的交易成本。对于新药品的发现、研发和推广三个阶段来说,专利权都能够在激励创新方面产生积极作用,但是也因为其独占性可能对技术转移和利用造成阻碍,以及产生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不利于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专利强制许可在专利池和科学实验例外等条款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可以解决研究工具专利可获得性问题。在加拿大、巴西、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TRIPS协定实施后均发生药品强制许可实施或者申请实施的案例,为TRIPS协定框架下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借鉴。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强制许可中面临多边或者双边的国际法律规范限制、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不完善、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以及技术和经济条件落后等不利因素,需要通过解决国际规范限制以及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并增强实施能力和采用有效机制加以解决。我国1984年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都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调整。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强制许可行政规章对颁发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做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规则制定上符合减少交易成本的要求,特别是采用先行协商规则等,尽管该规定在2008年修正时发生变化。反垄断法的制定为该领域实施强制许可提供了法律基础,对于申请人资格问题、强制许可转让、强制许可使用费和强制许可司法审查问题而言,我国专利法总体上合理但仍需要进行细化和调整。我国要有效实施强制许可还需要克服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因素的制约。我国在实施TRIPS协定修正案和与贸易壁垒有关的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问题上,应对强制许可制度加以完善。总之,专利强制许可需要在专利制度基础上起到减少技术交易成本的作用,并且在推动专利制度从保护私权到促进技术转移和社会价值实现方面做出贡献。在国际技术贸易和与技术有关的货物贸易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需要通过专利强制许可进一步克服技术交易的障碍,促进贸易和经济不断发展。专利强制许可不应当是单纯的利益平衡机制,而应当发挥促进作用,以有效实现其潜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