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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及相关保护行动,源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定和倡导。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传承民族文化、增强民族感情的重要文化基础,而且具有传承华夏文明、维护文化多样性等重要功能。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联合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提出,以及界定、认定的过程。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活态性、传承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总结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就。包括出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成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确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提出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尚未形成相对健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专业教育机构和专业人才还严重不足,对传承人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扶持力度不够,全社会对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等。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及措施。以互联网为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建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为传承人提供优厚的传承条件,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运行体制,通过综合开发提高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