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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入股的形式入市,使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但前提必须是符合政府对于城市和乡村的规划,还要符合有关用途的管制,这就意味着就此国家层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态度由否定变鼓励。现实中早有诸多地区自行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了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又批准33个地区作为试点进行“三块地”改革,这中间就有15个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试点。允许入市已成为各界共识。不过,国家发布政策允许入市,但是却对流转收益却只有一条比较空洞的表述: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收益分配机制,实质上并没有上升为国家层次的法律机制。各试点在入市中都有所进展,南海区、泽州县、德清县、湄潭县更是成为了典范,但是收益分配的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成为了社会争议的焦点,找到入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探索可行的解决路径是试点的意义所在。本文在分析南海区、泽州县、德清县、湄潭县入市收益分配政策安排及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本研究以为我国入市收益分配问题提供可行性对策建议为目标,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基于所有权理论、课税权理论、村民自治理论,论证各收益分配主体在收益分配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及参与方式。通过对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禁止到鼓励的立法状况及政策梳理分析,对我典型试点地区的入市收益分配现状进行分析,点明试点存在的问题,以论证提出完善对策建议的客观现实需求。在进行了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入市收益分配问题的对策分析,总体来说包括产权制度的完善、政府参与做到有法可依、完善集体的内部运行、完善司法救济这四个方面。得出了研究结论:收益分配的协调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到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