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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保险指的是监护人由于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监护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费,当发生侵权责任后,由保险人依据保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监护人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产品的一种,拥有保险产品所具有的一般特性,比如转移分散风险负担,减轻投保人经济压力;同时,它又具有自身独立的特性,即它是建立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之间特定的监护关系之上的。由于我国的监护人责任保险起步晚,发展程度有限,所以现阶段我国的监护人责任保险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如下几部分对我国监护人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法律分析:引言部分用两个案例引出监护人责任保险,为后文的研究做铺垫。第一部分介绍监护人责任保险的概念、存在必要性和发展现状。监护人责任保险是众多保险产品中的一种,其特殊之处在于以监护制度为基础。监护人责任保险具有督促监护人尽到善良监护人的义务;平衡监护人、被监护人和保险人各方的权义;推动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等三方面的功能。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监护人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监护人责任保险普及率不高的现状和原因;然后指出了监护人责任保险与侵权法基本功能的关系,并展开了分析;最后,指出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承保精神病人侵权责任的现状,并分析了原因。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监护人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建议。这些措施的提出是以监护人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的,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完善:加大对监护人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完善监护人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制度功能衔接;实行精神病人侵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结论部分概述了文章主要内容,阐述了监护人责任保险的意义并就其发展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