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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上广泛存在着息讼和厌诉的观念,但是在法治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利用法律进行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诉讼诈骗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虽然诉讼诈骗行为已经超越了民事诉讼法律的调整范畴,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找到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处理结果也缺乏统一性。 从应然的角度,它具有可罚性;从实然的角度看,不可否认,它与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诈骗罪只能评价一部分诉讼诈骗行为。要杜绝此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司法活动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就必须将其纳入刑法的视野中,笔者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才写了本文。 前言部分笔者简要介绍了诉讼诈骗行为的现状及其危害,指出了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除前言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诉讼诈骗行为概述。本部分是关于诉讼诈骗行为的基本问题,即这种社会现象的规范用语辨析、概念界定。 第二部分: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之争。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先介绍了外国对诉讼诈骗行为定性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之后介绍了我国法学界关于诉讼诈骗行为定性的三种主要观点:诉讼诈骗无罪论、诉讼诈骗有罪论和诉讼诈骗法律完善论,并对这些观点作了简要的分析。最后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 第三部分: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刑法分析。本部分是文章的主体。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全面分析了诉讼诈骗行为与传统诈骗罪的差异,得出传统诈骗罪无法全面准确地涵盖诉讼诈骗行为。然后分析了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诉讼诈骗行为与普通诈骗行为之间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所以,从应然的角度考虑,应该对其单独设罪。这样做首先,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其次,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诈骗罪的立法模式。再次,与国内外诈骗罪的立法模式吻合,有国际经验可以借鉴。 第四部分:诉讼诈骗行为的立法构想。在刑法分则体系的具体安排上,应该根据它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来确定。诉讼诈骗虽然利用了法院判决的方式,由法院将被害人的财产判给行为人与普通诈骗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行为在本质上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是不容质疑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归于侵犯财产罪一章。在法条设想方面,罪名采用“诉讼诈骗罪”较为合适,一方面,它可以体现诉讼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之间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持刑法用语的统一性与协调性;罪状与法定刑的设计则可以参照现行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本部分最后对诉讼诈骗的着手、既遂未遂和犯罪竞合等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