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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大发现催生了人类社会关于海洋权利的争论。17世纪初,荷兰、英国等新兴海洋国家试图挑战葡萄牙、西班牙对海洋的垄断地位。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船只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了葡萄牙的凯瑟琳商船,荷兰东印度公司将这些价值惊人的货物收归己有,至此引发了一场关于海洋法权的国际争端。1609年,荷兰著名学者雨果·格劳秀斯匿名发表了《自由之海》(Mare Liberum),此书是他为这场著名的“凯瑟琳案”而写的辩护词。格劳秀斯在《自由之海》中提出了海洋自由论,以驳斥西班牙、葡萄牙的海洋主权论。该理论因违背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等海洋强国的利益,遭到很多学者的驳斥。然而,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伴随着自由贸易的繁荣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海洋自由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共同接受的海洋法原则,并逐步被纳入国际条约和习惯法。在四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格劳秀斯在《自由之海》中提出的海洋自由原则,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海洋法的基础。本文的目标:通过分析《自由之海》(Mare Liberum),探寻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的方法论结构与命题体系。第一部分考察《自由之海》的写作背景及写作意图,分析《自由之海》的结构。关于《自由之海》结构的分析,将以命题与论证为中心。在解释命题的过程中,本文解释格劳秀斯的拉丁文原典内涵与相关译本的分歧。第二部分讨论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的理论渊源和现实基础。第一步是考察《自由之海》多次援引的相关法学家、神学家、哲学家的观点,以及出现的经典著作,以此作为论述支撑,讨论了《自由之海》的理论渊源。第二步是讨论了《自由之海》存在的现实基础,包括客观环境因素与个人主观因素。第三部分是以《自由之海》为中心,提炼海洋自由论的总问题,并从文法与逻辑角度分析该文本所讨论的核心命题以及论证方法。《自由之海》中的三个总问题:(1)葡萄牙人应不应当对东印度地区无任何主权。(2)葡萄牙人应不应当垄断印度洋及其海上航行权。(3)所有人应不应当享有贸易自由权。本文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引出三个核心命题,并讨论命题的论证方法。这一部分的论述坚持逻辑的视角,着眼于概念、命题与论证三个维度,力争分析格劳秀斯的基础概念、核心命题与论证方法。第四部分讨论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的效果史。格劳秀斯的思想引起了后世法学家激烈的争论。本文解释了格劳秀斯对苏格兰法学家威廉·威尔沃德、英格兰法学家约翰·塞尔登和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的影响。最后一部分假设格劳秀斯在世,他会如何评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这部分内容首先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的演变历程,进而分析该条约的法理结构。然后,根据前文已阐述的格劳秀斯视角评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综上,本文的研究以《自由之海》(Mare Liberum)分析为起点,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评论为终点,力争为我国当前的海洋争端,尤其是如今局势复杂的海洋环境提供思想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