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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由此引发了高空抛坠物案件的频繁发生,面对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应当如何救济受害者?《侵权责任法》第87条做出了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54条在其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延伸,完善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治理规则。(2)《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中,最主要的修改亮点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然而,该条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弱,学术界与实务界对高空抛坠物致人受损时,物业是否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时的适用条件,一直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理论上的争议导致实务中的适用困惑,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应当对以上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提出妥当的解决方案,才能在高空抛坠物致损发生时,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多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立法的规范意旨。本文除去引言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物业安保义务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首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行剖析,进而以危险控制理论、合理信赖理论、获利报偿理论为切入点为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正当性进行证成。之后本部分对物业安保义务的相关学说进行综合论述,进而论证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兼具约定和法定性质的竞合义务。上述论述皆是为后文相关责任要件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位。本部分重点讨论《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与《民法典》第1198条(1)规定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关系。通过将上述条文进行比较,本文明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1198条规定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根本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由实践需要决定的。因此二者虽然同属安全保障义务,却分属不同的机理,在实践中应用时适用规则也不应互相套用,这样才能在高空抛坠物案件发生时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济,更加公平地分担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三部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首先,这一部分论述了为何要为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设置限定标准,明确对其作出限定的理论基础是法经济学原理和公平原则。其次,本部分将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试图提出一个更具可操作性的方案,就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进行具体的判断?标准应设置到什么地方?这些问题依次做出分析。本文认为需要综合适用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及法官综合裁量标准,并在综合裁量过程中适用“善良管理人”及获利情况等判断标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作出较为清晰的界定。第四部分,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本部分对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时,物业服务企业与抛坠物侵权人之间的赔偿关系做以探讨,明确物业和抛坠物侵权人按照比例承担与其各自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但是该责任承担比例只在二者的内部有效,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无法或暂时找不到抛坠物侵权人或抛坠物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再向抛坠物侵权人追偿。本部分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完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让其与抛坠物侵权人之间进行比较合理的责任分担,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