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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发源于古罗马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用益物权形式。地役权制度从其产生至今几千年的时间里,以其科学的制度结构和独特的规则体系对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土地等不动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做出了卓越贡献。遗憾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在成文法中并没有确立地役权制度,可是不久前出台的《物权法》首创性地将地役权作为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作出了规定,实乃我国物权立法的一次进步。本文将详细论述地役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探究该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并对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地役权制度加以分析和比较,对目前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