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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这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当下刑事审判改革的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的框架内进一步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以及如何在司法改革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的指引下,构建健全,完善的量刑程序并选择恰当,合理的量刑方法,进一步实现量刑的公开公正,是我国理论和实践部门必须面对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量刑规范化是以相对确定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量刑规范为审判人员量刑提供明确,规范的量刑依据,从而对审判人员的刑罚裁量权进行一个合理的规制,这是解决量刑偏差,纠正量刑失衡现象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是符合法治社会发展理念的。在法治社会之下,量刑规范化是我们一直探索的问题,只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之下,我国量刑规范化的程度还不是很高。中国的量刑制度以及立于之上的量刑实践正处在一场危机之中,正是对这种危机的解读与反思,使中国蓄积了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巨大能量,量刑规范化的提出是具有必然性。同时,如何规范量刑活动,解决量刑偏差,促进量刑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也是多年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和实践部门所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建立数量化的且具有强制性的量刑基准,英国采用论理式量刑指导法制,在留给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个别法官的主观专断的现象也起到了有效控制的作用,这些探索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量刑不仅仅涉及刑事实体法,需要实体法规范的支撑,也涉及到刑事程序法,需要程序法规范给予保障。在实体层面上,应该关注如何科学的确定个罪的量刑基准和基准行,如何对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进一步的详尽和完善;而在程序层面上,考虑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突出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庭审阶段,完善量刑建议,强化量刑辩护。同时,也要树立科学的量刑观,统一量刑指导思想,以期能够在量刑领域最大限度的实现量刑的规范化,实现量刑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