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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部分拥有高学历、高收入、高素质的单身女性开始要求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并积极探索实现其生育权的合法途径。这一现象引发了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利的激烈探讨。为实现这一权利,我国吉林省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率先为单身女性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合法依据。本文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单身女性生育权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有所助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生育权的厘定。正确把握生育权的定义是单身女性生育权探讨的前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生育权进行界定,笔者在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结合国际社会对生育权定义的基础上,得出如下观点:生育权是指自然人得以按照自己意愿负责地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生育子女的方式、数量、时间间隔,以及获得有关生育的信息、教育、方法的权利。此外,笔者还认为单身女性在法律上应当作为生育权的主体。第二部分是单身女性生育权性质的学术争论评析。笔者结合学界的不同观点对生育权的性质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生育权既是宪法性权利,又是一项民事权利,具体言之,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本章也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特殊性进行评析,肯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的权利。第三部分是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域内外立法评析,笔者通过对域内外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现状进行对比考察,认为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是同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这部分是本章的价值所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作出明确规定,各省之间的立法状况也不甚统一,对此笔者研究探讨了其中的原因。第四部分是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制度的构建。本章最后分析了保护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意义,并提出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条件。在对单身女性生育权提供法律救济时,建议引入民法的救济制度,确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