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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法律监督机关对捕后羁押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新刑诉法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体系予以了确定,这一规则也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少捕”、“慎捕”的观念,真正做到维护社会和谐的又一良策,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色。根据该制度,法律监督机关需要在诉讼监督活动中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且需要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等相关事项。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的高比率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现象,“够罪即捕、一押到底”,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大家默默遵守的一个习惯。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增加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能,对改善过高的羁押率,对于羁押、逮捕的分离,促进减少超期羁押和错误羁押,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新刑诉法虽然提出了该制度,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它只是给出了系统性的、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具体可行的程序规定,所以,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分析研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捕后羁押的现状,通过探讨与思考捕后羁押现存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对于完善新刑诉法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思路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