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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犯罪中止都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及时的退出犯罪。对于单独犯的中止形态的认定,一般不存在很大的问题。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则存在很多的问题,因为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都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将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结合在一起,因而具有双重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在认定的时候不能单纯的套用单独犯罪中中止成立的条件,应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法才能适用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主要有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争论。而在我们国家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尚没有加以立法化,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比照单独犯的中止形态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即采取客观主义的观点,就是看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客观上是否阻止了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确实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就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就不能够成立犯罪中止。这种观点与犯罪中止最初设立的初衷不相符合,犯罪中止设立的初衷是为犯罪人架设一条后退的黄金桥,如果对于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规定的过于严格,将不利于鼓励共同犯罪人走上犯罪中止的道路。 众所周知,目前刑法理论发展的动向是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因此,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就不能够紧紧依靠客观的结果来判断,而应该加以考虑主观的因素,通过主客观相结合来判断共同犯罪人的中止形态。为了适应这一发展的趋势,在犯罪中止问题上持有客观主义的国家也开始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并加以做相应的修正,如日本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提出就是这种现象的反映。 在本文中,笔者就以国外的共同犯罪中止为基础,对我们国家共同犯罪中止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参考:首先在理论上应该采用原因力的理论作为认定犯罪中止的标准,即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理论,不管行为人中止行为的客观结果,只要行为人为犯罪中止付出了真诚的努力,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其次应当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加以立法化,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提供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