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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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一个罪名,自该罪设立以来,对于防范和打击我国医疗实践中的非法行医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该法条规定过于简单而导致了一些缺陷和不足,并且相关部门又未及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我国理论界对该罪的主体认定上发生了很多争议。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主体问题是相当必要的。本文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入手,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文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了非法行医罪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有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是主体研究之重点。主要展开的讨论有“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的认定,单位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和非法行医罪共犯的认定。第三部分是有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三类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乡村医生,实习医生和医疗美容师,这三类主体是否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第四部分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修改非法行医罪的罪状,明确“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范围并且将单位犯罪纳入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范围。这四部分主要是围绕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这一概念进行研究,旨在弥补我国《刑法》中简单的法律条文描述的漏洞,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刑法解决非法行医的问题,最终达到维护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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