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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保险保障基金是一种长期性的后备基金,它可以通过保值增值,在满足正常情况下支付的同时一般还会有大量的滚存结余资金。而要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就需要在资本市场中投资与运作基金。由于资本市场的高收益率与高风险是相随相伴的,这就需要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对收益与风险加以平衡,尤其保险保障基金不同于普通的投资基金,它是广大投保人的“最后安全网”,其性质与用途,决定了入市运作必须把控制风险,保证基金投资安全放在首位。为了实现安全性这一首要原则,就必须充分了解和分析保险保障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运作风险,从而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使保险保障基金实现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均衡。
保险保障基金的重要性,要求必须由相关的监管主体对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进行全方位地监督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保险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无疑是重要的监管依据,然而在这方面的研究与立法还属薄弱环节,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基金的投资运营监管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并且已有立法层次比较低,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尚未真正建立,监管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度等。
目前,我国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督只有行政部门的监督,因此应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包含立法机关、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专门监督的基金监管体系,将政府监管、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三大主体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审计、评估、会计等中介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同时建立完善保险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监管中的具体制度,在坚持监管法定、合理、适度和注重效益等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严格基金投资管理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健全基金的投资监控制度,保证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独立性,加强对基金运作的风险监控,实现司法监督对保险保障基金相关权益人的权利救济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