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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是指基于自然与社会的、人为与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利行使、法律权利享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一个特殊群体,因为社会资源占有的差异性而具有人身的易受歧视性、权益的易受侵犯性及社会地位的从属性,再加上他们本身社会地位低下,处于一种结构性的社会歧视之中,一般不具备自我改变的能力和自我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而弱势群体之所以处在弱势地位,最深层的原因就在于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往往无法真实有效的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更谈不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此时建立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反观我国目前的利益表达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首先,由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社会个体的差异,多元社会中的不同利益主体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高低不同,导致我国公民的利益表达呈现不平衡状态。强势群体通常掌握和控制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掌控着公共舆论和话语权,从而从根本上控制了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导致了“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恶性循环。其次,信访、选举和听证等制度内利益表达方式的制度化程度不高,且弹性较大。不少制度规范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内容空洞、抽象,对利益表达主体缺乏明确、具体的指导和规范,对利益表达程序缺乏细致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为公民及时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提供有力支持。再次,传媒日益成为弱势群体伸张自己权益的重要平台,但是很多媒体之所以会选择弱势群体作为报道的主体,只不过是作为应当市场竞争的一个策略而已。对他们而言,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真正为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而只是为了片面追求自己的收视率和曝光率。再加上一些政府部门的非正当性干预,很难真正起到代表民意的作用。最后,弱势群体由于社会地位不高且相对分散,往往只能以个体的形式自发地进行利益表达,缺乏相应的组织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再加上在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因而在利益的表达和追求上显得十分无力。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首先,要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以此来增强他们的利益表达能力和理性化程度。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行为,切实转换和规范政府职能,进而营造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利益表达环境。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例如,在信访方面,要完善信访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整合现有的各级信访部门、建立完整的信访处理体系以及正确处理好信访制度与其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在选举方面,要适当提高弱势群体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并在此基础之上尽可能的提高他们的表达质量,建立起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长期性和经常性的交流互动平台;在听证方面,适当扩大听证事项特别是立法听证事项的范围、明确法律概念,加强对听证会的制度建设,加大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的公开化程度,接受公众和其他权力机关的监督。再次,拓宽并规范制度外利益表达渠道,加强对大众传媒这一“政府第四部门”的规范和监管力度,使其能更好的发挥社会化的积极作用。最后,制定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团体成立、运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从法律层面上对其实施必要的保护,同时还要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预,增强这些团体自身的独立性和社会性,扩展其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以此来提高利益表达的层次和效能。
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只要我们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正确处理好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是有可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