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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以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盈利预测披露制度的演进为例,通过梳理我国证券立法中关于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借鉴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先进理念和规则的同时,对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完善意见。文章的新意在于对盈利预测披露制度相关规定的整理。因为盈利预测在诸多预测性信息中最具代表性,最能体现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特殊价值功能和证券监管理念。此外,本文重点介绍了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中的1979年安全港规则、1995年法定安全港规则、预先警示理论、信息更新义务。通过对比,我们发现,目前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尚未规范化和体系化,且未建立免责制度。现有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存在着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美国是当今世界上证券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通过对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系统介绍,对于建立健全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