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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可能的,有自由”,是康德对机械决定论的回应。康德通过《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完成了对这一命题的证明。然而“可能的”一词却易受误解,也最易引起误会:“某物是可能的”的意思似乎是“某物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在“是否存在”问题上的不确定。因此“自由是可能的”这一命题便易引起误解。因此,首要的问题便是清理出可能性在康德那里的基本含义。
康德区分了两个层次的可能性:概念的和实在的。概念可能性是指在逻辑上不自相矛盾,这实际上是可能性的一条逻辑标准,任何概念首先需要符合这条标准,否则概念自身便自相矛盾而没有任何对象。但是不自相矛盾并不能使概念免于空洞,也许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因此就需要有更多的东西去充实这个概念。这个更多的东西便是存在,正是因为有了存在对概念的肯定,概念可能性才上升为实在可能性。由于存在被分为可以认识的和不可认识的,因此肯定概念的存在,或者交付于可被认识的存在者一般,或者交付于认识者的实践。正因为如此,当我们说“某物是可能的”,这个“某物”在“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上恰恰是确定的,可以肯定,这个“某物”确定存在。
“自由是可能的”,因而自由确定存在。但自由是可能的,首先要求“自由”这一概念不自相矛盾。先验自由说明了自由作为一个概念是不自相矛盾的。先验自由是参照感性自然而做出的设定,只具有相对于感性自然而来的否定性的规定--自由不在感性世界,不与感性自然律发生矛盾。这种否定性规定是没有矛盾的,因而自由并非不可能。尽管我们可以根据这种否定性规定为自由做出更多的规定,如对感性自然的独立性或自发性,但这些规定却以一个假设为前提,即假定有自由。但问题的关键是,通过先验自由,根本无法肯定是否有自由,从“自由并非不可能”不能够推出“自由存在”或“自由不存在”的结论。
通过道德律,我们肯定了自由。因为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条件,而道德律的存在是理性事实,所以自由是实在的。如果没有自由,那么一切都会按照感性必然性发生,由此,道德律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基。不过,并不能因此而认为道德实践可以单独肯定自由而把先验自由排除在一边。没有先验自由不会有实践自由,先验自由是实践自由的前提。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共同说明了:“自由是可能的”--先验自由是自由可能性的逻辑层面,这个逻辑层面是自由所赖以成立的一条逻辑标准,但它并没有对自由做出肯定;通过实践自由,才肯定了有自由。而实践自由本身以先验自由为前提。
有自由,自由并不一定就马上是现实的。自由在康德那里还没有成为确定的真理,因为它不可认识。可认识的总是感性世界里的现象,因此,自由缺乏现实性也就意味着自由在感性世界不可实现。不过,也正因为自由不可在感性世界实现,通过自由,人的神圣性才得以彰显,因为自由是人的自由,因此,当康德说自由是可能的而不是现实的,不能看成是康德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