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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在当前我国大力发展创新,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法律对其规定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这一部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许多争议:第一,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规定赔偿原则,而且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否适宜,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第二,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三种计算方式缺乏操作性;并且在实际适用中存在前后选择顺序,不能体现对民事权利的自主选择权以及著作权的实质性保护。第三,法定赔偿计算方式中缺乏影响赔偿数额参考因素的量化标准体系,使得法官在判案中缺乏依据,参考因素的选用难度增加,导致法定赔偿数额随意性较大。第四,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并增加下限以更好的保护著作权。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此类问题进行剖析和思考,并尝试从赔偿计算方式的选择、参考因素的标准化、建立新的赔偿计算方式和引入惩罚性赔偿等方面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详细的介绍了本文所研究内容的社会背景和实际意义;阐述了其他研究者在此方向的研究内容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另外,简单介绍了本文所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选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案情、争议焦点、审判思路及判决结果为基础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出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第三部分法理分析。结合案例对这些争议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进行法理分析,分别分析了赔偿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影响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法定赔偿数额随意性较大以及法定赔偿额上限之外判决的合理性,明确这些法律概念。第四部分对策与建议。提出了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建议,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应当科学选用,在计算赔偿数额上破除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选择顺位体现民事权利的自由选择权,并建立证据指引制度。法定赔偿中建立细化各参考因素,引入许可费及参考因素加成的计算方法,解决参考因素选用及赔偿金额计算随意性问题。建议在法定赔偿中添加提高上限和新增下限的规定。为更好保护著作权,减少此方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