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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在无法实现债权时,为了扩大救济范围常常要求举债人的配偶共同偿还债务,导致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日益突出。而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诸多困境,例如,债权保护与婚姻家庭保护失衡,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以及分居状态下所负债务、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困难等。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是对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修正。该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制度,还将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之债以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区分,并把超过日常生活所需之债下,证明个人名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减轻了非举债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上的进步。但目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认定规则混乱,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缺乏配套制度保障法律实施等。因此,应当着眼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困境以及立法缺陷,适当借鉴法国、德国、美国等域外国家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领域的立法经验,规范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规则、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赋予法官有效的自由裁量权及释明权、构建日常家事代理、共债共签、约定财产登记公示等配套制度,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