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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研究一直是学界与实务界的热点,特别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研究更是炙手可热。原因在于我国公司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在处理认定股东资格的案例上对其认定的标准存在争议。而公司法学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多种学说。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不应是僵化的,而应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作出具体的认定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股东资格认定疑难问题方面:在认定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股东资格时,应具体从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角度分析。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判断。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股东资格的变动以股东名册信息的变更为标志,在处理“一股二卖”的情形时,应承认善意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针对目前我国公司立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相关规定的欠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明确规定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二是明确认定股东资格各种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顺序;三是完善股东名册的相关制度;四是扩大股东资格除名权的行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