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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在坐享科技不断进步和社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福祉的同时,人类已经坐在了文明的火山口上。科技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生活,也带了连专家都难以预知和掌控的风险;市场经济制度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民众对安全的需求日益高涨,对国家在秩序维持方面作用的发挥也寄予了更大的期望。德国学者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为我们描绘了后现代社会的复杂图景,其独特的反思性视角得到诸多学科的回应,风险刑法便是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刑法理论,风险刑法主张通过对行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所导致的风险的规制,以处罚危险犯的方式更加早期地、周延地保护法益,进而实现刑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风险刑法理论提出以后,赞成者有之,批判者有之,争论之声不绝于耳,赞成者视之为不二法门,反对者视之为洪水猛兽,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风险刑法?是全盘接受还是彻底否弃,抑或探求一条折中的路径,这正是本文力求回答的问题。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为切入点,围绕对待醉驾入刑的相关争论,引出了对于风险刑法问题的讨论。第一部分为风险刑法的基本界定。首先介绍了作为风险刑法前提的风险社会理论,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读;然后文章在探求风险刑法定义的基础上总结了风险刑法的主要特点,主要包括法益抽象化、行为拟制化、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罪责功能化;最后归纳了风险刑法的主要表现,主要包括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将某些预备、未遂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和增设持有型犯罪。第二部分为风险刑法赞成说及其评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风险刑法赞成说的主要观点,主要包括:传统刑法已无法满足风险社会的需要、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积极地一般预防理论以及风险刑法契合了客观存在的立法现象。本文认为风险刑法的提出固有其意义,它提出了风险社会中刑法规制风险的新课题,及时回应了社会现实,关注了民众的安全需要,有利于保持刑法开放性的时代品格。但是风险刑法无法全面替代传统刑法,这一方面是因为实害犯仍占犯罪数量的大部分,传统刑法仍有很强的适用性和生命力,另一方面,风险刑法自身也存在很多理论瓶颈,尚无能力担此大任。第三部分为风险刑法反对说及其评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风险刑法反对者批判风险刑法的一些理由,包括对风险社会理论本身的否定,对风险刑法内在危险的担忧以及基于我国国情对风险刑法水土不服的质疑。本文认为一方面风险刑法反对论者提出的一些批评意见确为中肯,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是学者对传统刑法自身能否应对风险社会的一种反思与审视,而且反对论者的一些批评意见将风险刑法的不足之处暴露出来,有助于风险刑法理论寻求解决完善之道,从而不断走向成熟。但另一方面,传统刑法在应对风险社会时确实存在短板,单纯的反驳于解决问题无益,在风险社会的图景下,对风险刑法的全盘否定和对传统刑法的彻底践行只是乌托邦式的美好愿望,社会的发展呼吁刑法的变革。第四部分为风险刑法的自我抑制。该部分笔者从现实基础、认识基础、法律基础和价值基础四个维度论证了刑法体系的割裂性,进而提倡一种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并行不悖的刑法体系,在传统刑法整体有效并发挥主要调控作用的前提下,在某些传统刑法无力调控的特定领域,承认风险刑法的合理性,将风险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例外与有益补充纳入刑法体系之中,因此,本文主张风险刑法的自我抑制,主要包括坚持适当性原则,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适用于危及公共利益之领域。此外笔者还对风险刑法的配套措施做了相应论述,主要包括立法方式上的多元立法,机能性的法律解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宪法批判性功能的发挥。结语部分对风险刑法的进一步适用进行了期待,认为承认刑法体系的割裂性,以一种开放包容的态度来看待风险刑法,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在刑法体系内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二者完全可以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各施所长,共同完成刑法对社会的调控任务。当然,这需要传统刑法的内部变革,也需要风险刑法的自我抑制。一个多元但协调、割裂但有序、各有专属但相互配合的刑法体系的建立一定会使刑法在风险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