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唐代,刑部是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其与大理寺、御史台共同执掌整个中央的司法。根据律令的明文规定,结合唐代有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史料,刑部有以下司法职能:受诏独立审判案件、参与“三司推事”、对案件进行复核、死刑复奏、参与议刑、录囚、执行殊旨别敕。刑部由于受封建制度固有弊端的影响,其在行使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其它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制约。在这种状态下,各种权力之间纵横交错,相互牵制。刑部作为当时司法体制的一部分,其司法职能的行使状况便自然的受到当时整个大环境的掣肘。在前期,刑部的司法职能总体是实际履行的,刑部是作为一个拥有实职的机关存在的。到中后期,刑部的地位逐渐下降,其具有的司法职能便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