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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所进行的少年刑事司法一方面是为了控制犯罪,不使未成年犯因教养不善而成为惯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照顾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在生理层面上来说,未成年人发育尚未成熟,不能完全掌控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与成人相提并论;同时,他们没有形成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外界的变动具有一定的敏感性。故此,对未成年犯应该以宽宥的教育挽救政策为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既保护社会也保护未成年的双重目的。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对社会工作领域的拓展,司法社会工作的崛起,首先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提供了新工作方法,进而拓展了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功能;其次在司法中注入社会工作的力量和社会化的司法方式,也能体现司法为民的人本主义精神。目前在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探索主要是向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本文主要阐述司法社会工作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的运用,主要服务对象是未管所中的未成年犯,社会工作者们发觉和调动未成年犯自身的潜能,联动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积极引导未成年犯向正能量方向转化,随后能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内蒙古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晨曦站(以下简称晨曦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批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晨曦站主要服务项目是在呼和浩特地区进行司法社会工作。本文以晨曦站进驻呼和浩特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的司法社会工作矫正教育为例,利用访谈和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呼和浩特未成年犯管教所中的未成年犯进行一定的摸底工作,探求他们的需求,在回收调查问卷分析问题后,发现他们普遍在人际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故针对未成年犯的特殊性,采用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司法社会工作矫正教育,浅析司法社会工作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教育所产生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