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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只有在厘清了封缄物的刑法属性以及封缄物之占有归属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对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刑事定性。这是一个从刑法理论过渡到司法实践的问题,以往也有学者对此展开过详细的论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针对封缄物的刑法属性问题,以往的研究大多没有对其所界定的封缄物概念作出充分的阐释,而仅将重点放在对封缄物占有归属之学说的评论上,造成了在争论的过程中对何为封缄物指代不明的缺陷,导致对封缄物占有归属所持观点的质疑。笔者整合前辈们对封缄物刑法属性的界定,然后用尽量缜密的逻辑表述对封缄物的概念在刑法范围内作出了一个较为清晰、完整的界定,即封缄物是指使用物理或者法律的手段被封锁以防盗的财物整体及其内容物,并对这样定义的理由作出了充分的阐释。笔者的愿望是,在今后的探讨中,为封缄物的司法认定提出一个可行性参考。此外,笔者在对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封缄物占有归属理论的五种学说争论进行介绍的同时,对其理论大背景刑法中的占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最终,笔者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对非法占有封缄物的行为作出了合理的刑事定性。即笔者支持区别占有说的主张,认为在委托封缄物的场合,封缄物整体归受托人占有,封缄内容物归委托人占有。因此,受托人在受托保管、运输封缄物的过程中,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成立侵占罪,非法占有封缄内容物成立盗窃罪。文末,笔者还对理论界关于区别占有说的一系列质疑给出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解释。这是本文的最终目的,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