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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是一个社会名词,但刑法中的身份应该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人或犯罪对象所具有的对定罪或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资格、地位、人身关系和其他特定的个人要素。按照不同的标准,刑法中的身份有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等多种分类。身份犯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与一般犯罪相对应的一类犯罪。身份犯可以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纯正身份犯是指只有具有刑法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则是指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实施都构成犯罪,但刑法因主体不同而分别定罪量刑,有身份者实施的犯罪就是不纯正身份犯。对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有此种身份者和有彼种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多名有身份者分别实施自己的身份犯罪的共同犯罪的情形,将其称之为混合身份共犯。将混合身份共犯以“无身份者”为坐标分为罪名唯一和罪名竞合两类,并以之为基础研究如何对其定罪。 对于混合身份共犯,我国刑法史上曾作出了指导性规范。我国封建时代的刑法,在混合身份共犯问题上是分别定罪的观点。步入近代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刑事立法,则坚持对混合身份共犯统一定罪。国外的一些国家在混合身份共犯定罪立法上,身份犯罪的成立不以各犯罪人都具有刑法要求的特定身份为必要;只要共同犯罪人中有具有刑法所要求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又共同实施了身份犯罪对各犯罪人就统一定为身份犯罪。在理论上,关于混合身份共犯的定罪有学者否认无身份者在共同身份犯罪中的主体地位,但这一观点被大多学者所否定。更多的学者主张混合身份共犯定罪一体,虽然一体论现有的各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各自又存在着缺陷。 混合身份共犯既是身份犯罪又是共同犯罪,对其定罪应遵循着其本质,在我国对其定罪还应以我国法为基础。身份犯在本质上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违反刑法对此身份要求的义务,从而对刑法的特定法益造成侵害;无身份者可以在共同犯罪中成为身份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采用了犯罪共同说,这就决定了我国对混合身份共犯的定罪应该是定罪一体论。在具体身份犯罪的混合身份共犯定罪问题上,我国虽然也出现过分别定罪的司法解释,但更多的刑法规范倾向于遵照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对共同犯罪人统一定罪,而且更多的是定性为身份犯罪。对于混合身份共犯的定罪应遵循犯罪共同说将其统一定罪,在罪名唯一时按照身份犯罪定罪。在罪名竞合时,有刑法规范规定的依规范,没有规范的则遵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