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规范依可否由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变动为标准,分为授权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两类。关于公司法规范性格的纷争历来不止,公司法是以授权性规范为主的自治法,还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管制法?探讨的核心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公司当事人的意思在适用公司法规范中有多大自治空间。公司自治对公司法的规范结构有何影响,如何确定具体的规范配置领域,以及遵从哪些原则对规范进行配置才能使之趋于合理化,这些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公司立法中历久弥新的研究课题。本文试图由相关争议分析入手,从各种公司利益博弈关系切入,具体研究我国公司立法制度的支撑理念,从而理清公司法授权性与强制性规范配置的原则和领域。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法中授权性与强制性规范之争议及其未解问题”。笔者从历史上对公司法授权性与强制性规范的主次争议问题入手,逐一分析和详细比较公司法规范之法人说、合同说、市场失灵说与政府失灵说各派的主张和缺陷,指出其逻辑错误与学说偏在,深入思考争议实质,从而引出本文要解决的公司法规范具体配置的领域与原则问题。第二部分是“公司法授权性与强制性规范配置的基本理论”。笔者首先指出公司法的私法本质属性,但其有私法性与公法性相结合、营利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的二元特征,反映在公司法律规范中即是授权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结合。二者互相依存又不可取代,公司法授权性规范是公司实现自治的主要工具,强制性规范则是对公司自治的维护与保障。同时,从利益分析入手,得出授权性规范基于最优利益、私权优位原则来进行配置,充分体现股东利益。强制性规范则侧重考虑配置的适度性、利益平衡、安全与公平性等原则。第三部分是“公司法中授权性与强制性规范配置的具体领域”。笔者在详细分析公司法具体理论内容的基础上,总结出授权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配置的具体领域。公司法授权性规范主要存在于体现投资自由、经营范围自由、经营形式自由以及公司章程自主、公司高管自治的经营与管理两大领域。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则主要规制公司内部强势主体的滥权行为、公司治理僵局问题以及公司组织过程中的行政监管行为等。同时,针对我国主要的两类公司类型进行了详细的授权性与强制性规范配置分析。第四部分是“我国公司法授权性与强制性规范配置之完善建议”。笔者在肯定我国2005年《公司法》授权性与强制性规范配置的突破与成绩的基础上,提出今后公司立法修改和完善建议。未来我国公司立法应体现更大的开放性,进一步扩大公司自治,明确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使授权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同时,须在立法技术上严格界分授权性与强制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