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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家事审判程序作为家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备受关注。家事案件涉及隐私性、身份性、情感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家事诉讼程序应当特别注重对当事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等权利的保护,以契合家事司法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家事案件的处理不仅涉及具体的家庭关系,而且关涉社会稳定。因此,家事司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家事纠纷,还要致力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调整人际关系,修复破裂的情感,弥补家庭裂痕,以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家庭氛围,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家事正义。但实定法并未规定家事审判程序所适用的特殊规则,具体表现为:《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修订始终贯穿着普通财产型案件的立法思维和制度设计,其审理机制和诉讼模式难以实现家事案件的彻底解决和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基于此,2016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并探索人性化解决方式,树立人性化审判理念,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从改革进程和改革成果来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已经注意到家事审判的限制公开问题,本文试图进一步对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原则进行研究,论证家事审理不公开原则的合理性和家事裁判限制公开的现实必要性,以推动家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为家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和理论支撑。本文对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原则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章内容:第一章阐述了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的含义。通过总结理论界对“家事”和“司法”的认识,分析了家事案件的范围以及本文所称家事案件指向的对象,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家事司法的时代内涵和特点,明晰了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原则的语义。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一般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公开。第二章论述了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原则的理论基础。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作为司法公开的例外,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和现实需要应运而生,其理论基础为:家事案件具有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以人伦道德为准则的标准尺度;家事案件涉及的内容具有隐私性,涉及家庭成员间最为私密的信息;家事案件涉及情感性,涉及夫妻之间、亲属之间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此类案件难以统一评判尺度;家事案件涉及社会公益性,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得失。因此,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原则回应了家事司法的人性化需求,回应了贯彻和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需要,回应了实现家事司法的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和实现家事正义的内在需求。家事司法应当注重人文关怀,家事审判不公开是家事司法人性化的直接体现。第三章阐述了域外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的司法实践。对域外的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域外家事司法不公开原则的特点和可借鉴之处,特别是德国实行家事案件全面非讼化,采不公开审理原则和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明确的不公开审理原则。此外,重点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家事司法公开审判存在的问题。梳理了我国家事司法改革的现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对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的有关制度进行的探索和尝试。在此基础上,对家事司法不公开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第五章提出了我国贯彻家事司法不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设想。对家事案件审理程序单独立法并明确家事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包括:身份关系纠纷不公开审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纠纷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家事非讼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基于审理和裁判是家事司法中既相互独立又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提出家事裁判应当以公开为原则,并对家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