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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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是公民知悉(寻求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它虽然是二战以后才出现的一项新的人权,但由于现代社会的纷繁复杂,信息的知悉与否以及信息的知悉程度,已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人身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公民知情权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被世界人权公约所明确规定,而且也被很多国家规定在其宪法之中。可以说,公民知情权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主与宪政水平。 本文拟从公民知情权的基本问题入手,结合我国目前有关公民知情权立法的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公民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对公民知情权在我国的保护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首先揭示了公民知情权的内涵,为了便于文章讨论的需要,在此仅将公民知情权界定为狭义上的公民知情权,即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知道的权利。其次考察了公民知情权的演进历史。另外,该部分最后论述了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重要属性,指出公民知情权在我国应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宪法应予以明确保护。第二部分则阐释了公民知情权的宪法理论基础。一是人民主权理论,指出公民知情权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理论学说基础上的。二是人权保障理论,指出公民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建立在人权尤其是基本人权保障的基础上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民知情权现状的宪政分析。首先从宪法文本、宪法性法律和国家权力运行看我国公民知情权保护现状。宪法中并没有明确对公民知情权加以规定,但我国宪法实际上己隐含地确认了公民知情权,因此公民知情权是我国宪法需要明示的一项基本权利。另外,从国家权力运行来看,为了保障这一权利,我国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活动和政府上网工程,推行政务公开等,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次分析了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不足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根本性原因是宪法未对公民知情权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第四部分则探讨了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宪政建构。一是公民知情权的入宪,我国应将公民知情权写入宪法作为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这是最为有效且有力的途径。二是通过具体立法细化宪法上公民知情权的内容,首先是制定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法,使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是制定新闻自由法。三是公民知情权被侵犯后的救济,本文提出并分析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宪法诉讼及通过行使其他宪法权利救济被侵犯的公民知情权等有效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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